原告北京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三亮于2000年1月6日签订一份电脑零部件买卖合同,约定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由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预付款,被告于2000年2月6日向原告供应零部件10箱,合同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听说被告因原材料采购而影响生

admin2008-12-16  18

问题 原告北京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三亮于2000年1月6日签订一份电脑零部件买卖合同,约定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由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预付款,被告于2000年2月6日向原告供应零部件10箱,合同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听说被告因原材料采购而影响生产,担心被告到期不供货,遂向被告发函询问生产情况。被告回函称到期将不供货。原告得知此情况,在1月16日未付预付款,并通知被告解除合同,限期将违约金交至原告处。被告未作答复,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要求:假设你是原告的法律顾问,现拟一份起诉状,要求格式严谨,条理清楚,说理透彻。

选项

答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高科技术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路17号邮编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 职务:董事长 电话:13910050005   工商登记核准号:02108063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中关村 分行账号07-69462   委托代理人:王小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三亮,男,42岁,汉,个体工商户,宽带零件制造厂厂长               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共计11万元。   2.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北京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刘三亮(以下简称被告)于2000年1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预付款,2月6日被告向原告供货,并且约定违约金10万元。后原告听说被告生产能力出了问题,遂函询,在得到被告明确地拒绝到期履行合同的答复后,在1月16日未支付预付款并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认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被告以信函的形式明确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原告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有权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主张解除合同。因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被告预期违约若得到对方的承认,即当对方主张解除合同时,预期违约取得与实际违约相同的法律效果,当然应支付原告违约金。   现原告依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证据和证据来源:   1.买卖合同原件   2.原告的询函和被告的复函   3.被告对合同解除通知的签收证明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北京高科技术有限公司                           2000年6月6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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