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57题)

admin2015-05-08  31

问题 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57题)

选项 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
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
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答案A,B,C,D

解析 《刑法》第78条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从“遵守监规”的表述可以看出:刑法规定的减刑对象是被依法关押的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所有的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所以,选项A错误。
    根据《刑法》第80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计算。故。选项B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这些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缓刑虽然不关押,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但满足特殊条件时也可以减刑。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只要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就应当撤销假释。所以,无论新罪是在考验期内即被发现,还是考验期满才被发现,均应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陷阱点拨:很多考生认为选项A是正确的。他们认为既然司法解释并未禁止被判处缓刑者获得减刑,那么所有的未被判处死刑者都可以获得减刑。然而,缓刑通常是不允许被减刑的,如果要减刑,也必须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并且是“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有些未被判处死刑的人是不能被减刑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4xE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