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

admin2015-05-18  35

问题 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2013年试卷四第7题)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问题:
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对于钱某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钱某退伙析产的请求,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中未参加诉讼,如果乙市中院二审调解无效,则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同时,对于原审原告钱某在二审新增加的退伙析产的诉讼请求,如果乙市中院二审调解无效,则应当告知钱某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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