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催要时,乙公司称无权支付货款,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维修费10万元,债务已到期,但是丙公司未向乙公司履行债务。回答以下问题:

admin2008-06-12  37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催要时,乙公司称无权支付货款,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维修费10万元,债务已到期,但是丙公司未向乙公司履行债务。回答以下问题:

选项 A、甲公司可以以乙公司的名义以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维修费
B、甲公司可以以乙公司和丙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丙公司直接向自己支付维修费
C、甲公司可以以乙公司为被告,丙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支付维修费
D、甲公司可以以丙公司为被告,以乙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直接向自己支付维修费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本题中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已到期,丙公司不履行债务,乙公司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丙公司主张债权,损害了甲公司的债权,甲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的诉讼,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所以A选项不正确。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而不是以债务人为被告,所以BC选项不正确。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有利益关系,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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