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

admin2009-03-14  44

问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2,4

解析 《合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债权人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18日生效,选项A错误。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应当通知乙公司,该转让对债务人自通知之日起发生效力,这意味着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入主张抵销。在本题中,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间是9月24日,乙公司对甲公司20万元的债务于9月20日到期,因此,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选项C正确。根据民法学原理,民事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本题中,丙公司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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