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储存保管玉米1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8000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开始清理仓库。2012年10月10日,乙公司

admin2022-01-08  40

问题 2012年10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储存保管玉米1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8000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开始清理仓库。2012年10月10日,乙公司把10万公斤玉米交付给甲公司保管。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仓单。
    2012年11月10日,仓储期间届满,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提取仓储物,但乙公司不予提取;11月15日,甲公司再次催促乙公司提取仓储物,但乙公司仍不予提取。
    甲、乙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协商未果,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拟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仓单质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公司有权对仓单予以质押
B、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提货
C、乙公司以仓单进行质押的行为无效
D、乙公司以仓单进行质押无担保效力

答案A,B

解析 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或者仓单的持有人可以以仓单质押。已载明提货日期的仓单出质时,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提货,并与出货人,即存货人或原仓单持有人协议将提取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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