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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2015年甲公司召开的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当时甲公司总资产1亿元;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2015年甲公司召开的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当时甲公司总资产1亿元;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
admin
2018-08-18
30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2015年甲公司召开的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当时甲公司总资产1亿元;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3)讨论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中,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能否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不能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题目中乙公司是甲上市公司最大股东,而刘某在乙公司任职,属于“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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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题库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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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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