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日开学后,李娟因去农村参加调研四个月而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A寄存于同乡校友王芳处。王芳对同寝室同学称电脑A为自己所购,并每天自用。11月6日,王芳得知同寝室低年级同学张梅想购买电脑,于是提出自己即将毕业并已完成论文写作,可将自己的电脑A便宜卖

admin2022-09-19  47

问题 2007年9月1日开学后,李娟因去农村参加调研四个月而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A寄存于同乡校友王芳处。王芳对同寝室同学称电脑A为自己所购,并每天自用。11月6日,王芳得知同寝室低年级同学张梅想购买电脑,于是提出自己即将毕业并已完成论文写作,可将自己的电脑A便宜卖给张梅。经协商,张梅于11月8日以5000元从王芳处购得电脑A。12月8日,李娟返校后得知自己的电脑A已被王芳卖给了张梅。[北理2008年研]
    问:
基于该制度,李娟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李娟请求张梅返还其电脑A,张梅是否有权拒绝?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张梅作为善意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从王芳处购得电脑A,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已完成交付,此时,张梅是电脑A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有权拒绝李娟的返还请求。 ②根据《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李娟与王芳之间于2007年9月1日订立了一个无偿保管合同,王芳应妥善保管保管物,并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但王芳违反了返还义务,将保管物无权处分给了张梅,张梅基于善意取得已经成为合法所有权人,使得李娟的所有权灭失。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娟无权请求张梅赔偿其损失,只能请求王芳赔偿损失。返还原物已经陷于法律上不能,故而李娟可以主张王芳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也可以解除保管合同,依照不当得利,请求王芳返还50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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