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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27岁)和乙(15岁)经过预谋,于2002年4月16日下午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在摊位上买菜时,乙示意甲掩护,甲即站在李红跟前假装买菜,乙从李红的裤兜里窃取了200元钱,然后迅速离去。当李红发现被窃时,就将站在身后的甲抓住。甲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
甲(27岁)和乙(15岁)经过预谋,于2002年4月16日下午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在摊位上买菜时,乙示意甲掩护,甲即站在李红跟前假装买菜,乙从李红的裤兜里窃取了200元钱,然后迅速离去。当李红发现被窃时,就将站在身后的甲抓住。甲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
admin
2009-03-10
17
问题
甲(27岁)和乙(15岁)经过预谋,于2002年4月16日下午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在摊位上买菜时,乙示意甲掩护,甲即站在李红跟前假装买菜,乙从李红的裤兜里窃取了200元钱,然后迅速离去。当李红发现被窃时,就将站在身后的甲抓住。甲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连刺数刀,将李红刺伤。甲逃到他的朋友丙家躲藏。丙知道甲犯罪事实之后,就将甲送往外地隐藏。在甲躲藏期间,丙三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的生活费用。
选项
答案
甲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是: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故两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与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共同实施该8种犯罪之外的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乙仅15岁,不具备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时乙又无抢劫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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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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