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关系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admin2009-05-14  36

问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关系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合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受理的次日起计算
C、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相关事项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
D、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答案2,4,8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可知,A中法院做法是正确的;《民诉意见》170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受理的次日起计算,B中做法是错误的,符合题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而不是口头告知,C中做法错误,符合题意;《民沂意见》171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D中做法错误。符合题意。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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