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85题,多选)

admin2017-11-28  15

问题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85题,多选)

选项 A、遵守法定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
B、无效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
C、因具体行政行为废止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D、申请行政复议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

答案A,B

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是合法的:(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不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故A项正确。
    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智力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故B项正确。
    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故C项“赔偿”说法错误。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只要该具体行政行为尚未被撤销、废止的,则一直保有其拘束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会导致被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仅会导致其尚不具有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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