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债权人李某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李某在不满足于用甲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admin2009-02-15  41

问题 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债权人李某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李某在不满足于用甲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选项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当李某不满足于用甲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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