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dmin
2016-12-29
33
问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选项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二章第三节中的权利质权。以债权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设立质权的,应该通知相对应的债务人,否则对该债务人不生效,即在债权上设立质权非经通知债务人虽不影Ⅱ向该质权的设立,但该权利质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债权上设立质权时,通知债务人并不是必备要件,是否通知不影响质权的设立。故A、B选项本身的说法正确。如果债权出质的事实未通知乙,由于乙不知债权的存在,故对甲的清偿行为是有效的,也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但如果已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乙对此质权就没有对抗的理由了。乙向甲的清偿行为对于质权人来讲不能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本题选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4Df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物权法规定,自登记时设立的用益物权是()。(2012年真题)
下列事实中,能够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是()。(2011年真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
下列行为中,不构成强奸罪的是()。
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法律要求和具体功能。
下列选项不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王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法修订并生效后,王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则法院应当()。
2008年2月3日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万元,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2月5日,乙将10万元交给甲,但甲并没有将汽车交给乙,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2月10日甲与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丙购买一批价值30万元的冰箱,违约金为3万元,同时甲
甲市公民赵某,将其户口从甲市迁出,想落在乙市。在乙市正式落户前,赵某前往苏州打工。在苏州打工10个月,因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上海医院治疗达1年8个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赵某住所地应为()。
随机试题
关于躅外翻下列正确的是
下列哪种药物可阻滞甲状腺球蛋白分解从而抑制甲状腺素的释放
某土方工程,3月份计划工程量1万m3,计划单价10元/m3,实际完成工程量1.1万m3,实际单价9.8元/m3。3月底该土方工程的进度偏差为( )万元。
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炒蚕豆,250克/袋,可直接食用
《山东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l7—2025年)》指出,要大力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实施“一评二控三减四健”专项行动。下列与其相关的说法错误的是()。
某单位收发员为收集邮票,故意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行为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哪项权利?()
设总体的密度为:f(χ)=其中θ>0,而θ和μ为未知参数.从X中抽得简单样本X1,X2,…,Xn.试求θ和μ的矩估计和最大似然估计.
A、Sorry,Idon’tknow.B、Thanks.C、Ofcoursenot,makeyourselfathome.C
ConversationalEnglishByAnthonyAdams"ConversationalEnglish"ischieflymeantforintermediate(中级)levelstudents.It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