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致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性质是( )。

admin2014-02-18  36

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致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性质是(    )。

选项 A、监护人与学校均称承担无过错责任
B、监护人与学校均称承担过错责任
C、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D、监护人承担过错责任,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

答案C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了学校的过错推定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了学校的过错责任。所以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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