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1998年8月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3年后被假释。假释后,甲长期未能找到一份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甲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2年

admin2009-05-20  40

问题 甲某1998年8月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3年后被假释。假释后,甲长期未能找到一份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甲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2年间,就获利达3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甲的赌友乙欠其赌债2万余元,日久不还,2004年5月一天,甲等候在小学门口,将乙刚刚放学的8周岁的男孩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丙家,然后请丁代其给乙写一封措辞严厉的信,威胁说乙必须在3天内送还5万元(2万元赌债另加3万元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乙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被解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甲主动揭发了邻居戊伪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
问题:  
对甲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选项

答案对甲应当以盗窃罪的2年剩余刑罚与赌博罪、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时有两点要注意:一是甲的绑架罪是在盗窃罪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实施的,符合累犯的条件,应当从重处罚;二是甲某在归案后在羁押期间,如实主动揭发了邻居戊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符合立功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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