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余万元贷给另一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甲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下列哪几种是可以排除的?

admin2014-02-27  37

问题 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余万元贷给另一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甲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下列哪几种是可以排除的?

选项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资金罪
C、违法发放贷款罪
D、高利转贷罪

答案1,2,4,8

解析 A项的罪名可以排除,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适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项中甲虽然是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本单位的资金贷给其他人,但甲并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要求,所以A项的罪名可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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