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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85题)
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85题)
admin
2021-05-31
77
问题
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85题)
选项
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
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答案
A,B,C,D
解析
涉外案件的管辖与上诉等问题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65、267条以及《民诉解释》第538条。《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题目,M市N区为合同签订地、C市D区为代表机构住所地,这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A、B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五)向受送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C选项中“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正确。 《民诉解释》第538条规定:“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4条所规定的期限,上诉期为15天,D选项正确。A、B、C、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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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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