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81题)

admin2013-11-05  30

问题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81题)

选项 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答案B,D

解析 依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据是为了证明自己提出的被告欠自己钱的事实,而且原告应当对借款关系的存在负举证责任,所以借据是本证;被告提交的收据是为了证明自己已经将钱还清的事实,而且被告主张已经还款的事实应当有被告负举证责任,所以该收据也是本证。区分本证与反证,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就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就是反证。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证明责任承担者提出有直接关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是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本案中,“借据”这个证据本身就能证明原告提出的被告欠款的事实,所以“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这个证据本身也能够证明被告提出的已经还清欠款的事实,所以“收据”也是直接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是经常考查到的知识点,尤其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汪与反证这两对概念,是长久不衰的经典考点。考生只要对上述的直接证据与问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的区别有清醒的认识,应该不会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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