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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司考.2012.3.32)
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司考.2012.3.32)
admin
2016-10-26
29
问题
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司考.2012.3.32)
选项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答案
D
解析
《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票据丧失时,失票人有三种救济途径: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故A、B、C三项正确。关于D项,失票人的三种救济方式并存,任由失票人选择,失票人通常会在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前挂失止付,但挂失止付是失票人的权利而不是失票人的义务,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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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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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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