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应视为送达?

admin2014-02-08  18

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应视为送达?

选项 A、受送达人李某拒绝接受起诉状副本,其所在街道的工作人员及其他见证人因怕得罪李某,也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将文书留于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B、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以便公告送达,上述行为完毕后即视为送达
C、公告送达时在报纸上以刊登广告的方式登出之日,即视为送达
D、公告送达方式如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公告,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答案A,D

解析 依《民诉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A、D项是正确的。依第88条规定,B项及C项情形下在公告期满后,始视为送达,故B、C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yO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