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25题)

admin2016-07-01  12

问题 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25题)

选项 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
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被害人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此可知,公诉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为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而不是自立案之日起.A选项不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人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可见,选项B表述的是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享有证人的权利,B选项不当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可知,被害人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非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选项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2款和第176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议决定告知被害人。由此可知,选项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3lA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