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评《中华民国约法》。

admin2015-12-30  27

问题 试述评《中华民国约法》。

选项

答案在解散国民党之后,袁世凯于1913年11月以大总统的身份发布了《政治会议组织令》,将内阁召开的行政会议改为“政治会议”。政治会议秉承袁世凯的意旨,一方面呈请解散国会,一方面议定《约法会议组织条例》,组建“约法会议”来“改造民国国家之根本法”。1914年3月,袁世凯向所谓的“约法会议”提出增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咨文,规定了7项大纲。依据这个大纲,约法会议指定施愚等7人为起草员,在美国人古德诺的指挥下,草成了《中华民国约法》,经审议通过后由袁世凯在1914年5月1日公布。这就是臭名昭著的“袁记约法”。该约法共10章,分别为国家、人民、大总统、立法、行政、司法、参政院、会计、制定宪法程序及附则,计68条。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1)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根据《中华民国约法》的规定,“大总统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大总统凌驾于国家行政机关之上,不设国务总理,只设国务卿一人赞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国务卿只是总统的一名助手;各部总长也不再向国务卿负责,而是向总统负责,并由大总统任免。显然,责任内阁制已被取消,国务卿与各部只能秉承大总统的旨意处理行政事务。 (2)赋予大总统的权力以至高无上的权力。主要包括: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宣告开战、媾和、缔结条约;接受外国公使、大使;为海陆军大元帅,统率陆海军,决定军队编制及兵饷;颁给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宣告大赦、减刑、复权;可以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教令”,依法宣告戒严;财政紧急处分;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经参政院之同意解散立法院;任免法官,组织法院行使司法权。 (3)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纯属大总统咨询机构的参政院。《中华民国约法》规定立法院是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但立法院之开会、停会、闭会及解散,均决定于大总统。因此它只是一个徒有其表、形同虚设的机构,实际上也未成立。参政院代行尚未成立的立法院的职权。但是参政院的院长和参政均由大总统任命,更是一个总统咨询机构。 综上所述,《中华民国约法》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专制独裁制度。《中华民国约法》实际上赋予了袁世凯以封建帝王的权力,因此它所规定的总统制与一般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规定的总统制有本质的区别,它是在帝国主义、封建买办阶级支持下,以民国总统为招牌,实行君主专制独裁统治。《中华民国约法》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成为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政治畸形发展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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