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自诉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抢劫。对此,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31题)

admin2017-03-07  37

问题 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自诉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抢劫。对此,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31题)

选项 A、继续审理伤害案,将抢劫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B、鉴于伤害案属于可以公诉的案件,将伤害案与抢劫案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C、继续审理伤害案,建议检察院对抢劫案予以起诉
D、对伤害案延期审理,待检察院对抢劫案起诉后一并予以审理

答案A

解析 在立案管辖中出现的交叉管辖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民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立案材料不受立案管辖的限制。各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不得互相推诿。《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情况进行处理:①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②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3)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4)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本题属于上述第4种情况,而且抢劫罪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应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故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而且根据立案管辖的规定,抢劫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本题中,法院应当对自诉案件,即伤害案继续审理,而对抢劫案.则应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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