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原系某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1997年2月,某市农垦运输公司经理严某请被告人李某批一些便宜汽油。李某利用其原在石油公司担任过经理并与现任石油公司经理熟悉的便利条件,为该公司要了数量各5吨的计划内半价汽油批条2张,该公司将10吨汽油倒卖,获利68

admin2014-05-11  42

问题 被告人李某,原系某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1997年2月,某市农垦运输公司经理严某请被告人李某批一些便宜汽油。李某利用其原在石油公司担任过经理并与现任石油公司经理熟悉的便利条件,为该公司要了数量各5吨的计划内半价汽油批条2张,该公司将10吨汽油倒卖,获利6800元。同年5月,该公司以汽油差价款的名义送给李某现金5000元。案发后,赃款已经全部追回。
问题:对该案应适用我国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

选项

答案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该规定在刑法的溯及力上采纳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的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的受贿罪。该受贿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新《刑法》施行以前,应适用1979年《刑法》,但在本案审理时新《刑法》已经生效,新《刑法》对于受贿罪的处刑较1979年《刑法》为轻,因此,在审理本案时,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1997年的新《刑法》。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3ai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