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在与王丽结婚前有空调一台,价值3000元,婚后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5月份离婚。同年4月份,王丽在某大型刊物上发表一部长篇小说,至离婚时尚未拿到稿费。王文、王丽在分财割产时,王文提出空调是婚前个人财产,现在空调已自然毁损,应在共同财产中分出3000

admin2013-10-10  38

问题 王文在与王丽结婚前有空调一台,价值3000元,婚后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5月份离婚。同年4月份,王丽在某大型刊物上发表一部长篇小说,至离婚时尚未拿到稿费。王文、王丽在分财割产时,王文提出空调是婚前个人财产,现在空调已自然毁损,应在共同财产中分出3000元的财产以补偿空调价款。同时王文又认为王丽所得稿费为共同财产,王丽在拿到稿费后分其一半或从共同财产中分出相应的财产作为补偿。对于王文的两项要求应如何处理?(     )

选项 A、应当全部满足
B、都不应满足
C、满足补偿空调价款的要求
D、满足分得稿费的要求

答案D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 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空调为王文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并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仍为其个人财产,对于空调的自然毁损,王丽没有过错,不应以共同财产来抵偿。故对王文补偿空调价款的要求不能满足。《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l 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题中,小说在离婚前发表,小说稿费属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故属于共同财产。应满足王文分得稿费的要求,故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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