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

admin2021-04-01  51

问题 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1)

选项 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
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
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诈骗罪

答案C

解析 选项A不选: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与刘某合谋骗取甲公司公共财物的行为成立贪污罪。但是,又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可知,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此处的共同贪污的数额认定,针对主犯而言,并非泛化的共同贪污的实际数额或分赃数额,而是主犯应当承担的贪污责任。在本题中,王某确实是从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给乙公司,但甲公司真正损失的是4万元,甲公司买到的设备是价值6万元的货真价实的货物,故在数额认定上,王某侵吞、骗取的甲公司财产应为4万元。若王某令甲公司支付10万元给乙公司,而实际上乙公司卖给甲公司的设备是一文不值的烂设备,则王某的贪污数额则为10万。因此,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心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理解上,应做如此理解,即对国有公司造成的真正的公共财物损失,不应仅看表面数额。应做实质性的理解。
    选项B不选: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为主体要件不同,前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后者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选项C应选: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三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行为的认定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刘某属于共犯中的帮助犯,虽然刘某并未参与分赃,但具有帮助行为和帮助意识,因此,刘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虽然刘某想的是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才完全按王某的意思照办,但刘某在此次事件中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不构成行贿罪。
    选项D不选:根据C的分析。本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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