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电厂委托B研究所研发一种电力新设备,并提供研发经费80万元.双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中未约定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即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谁享有。B研究所将这一研发任务交给了本所白教授等三人组成的课题组,在该所内部的研发承包合同中约定。研发完成的发明

admin2015-04-14  35

问题 N电厂委托B研究所研发一种电力新设备,并提供研发经费80万元.双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中未约定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即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谁享有。B研究所将这一研发任务交给了本所白教授等三人组成的课题组,在该所内部的研发承包合同中约定。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白教授等三人。一年后课题组如期完成了这一电力新设备的研发并准备申请专利,但在谁享有专利申请权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B研究所认为该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在上述B研究所内部研发的承包合同中,关于专利申请权归属白教授等三人的约定依法不能成立,应当由B研究所单独享有专利申请权。N电厂则认为这是其委托B研究所并提供80万元研发经费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应当由N电厂单独享有专利申请权。白教授等三人认为B研究所内部的研发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于他们,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自愿,所以专利申请权应当依约定归属他们三人。
请回答:B研究所、N电厂、白教授等三人的观点,哪一个能够依法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研究所的观点依法成立,N电厂和白教授等三人的观点依法不能成立。理由是:(1)相对于N电厂,依我国《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之专利申请权,除另有协议的以外,专利申请权归完成发明的创造方。本题中委托开发合同中没有“另有协议”,即未约定;所以,专利申请权归属该发明创造完成方B研究所。(2)N电厂向研究所提供80万元研发经费不是决定专利申请权权属的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条件,不能改变专利申请权的归属。(3)相对白教授等三人,依《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属该单位;且不能通过该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合同变更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本题中白教授等三人是执行本单位B研究所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B研究所;这一权利归属也不能通过双方之间的研发任务承包合同之约定而变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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