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卷三43题,单选)

admin2020-04-26  54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卷三43题,单选)

选项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特点。A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B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C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A、B、C选项都是由《简易程序规定》直接规定的,不符合题意,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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