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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曲演员甲和演出公司乙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
戏曲演员甲和演出公司乙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
admin
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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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戏曲演员甲和演出公司乙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可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5万元劳务费
B、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C、若甲在合理期限内身体康复,乙应按合同支付五万元劳务费
D、若甲在合理期限内伤情恶化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乙可解除演出合同
答案
A,B,C,D
解析
依《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的情形虽不符合前三种情形,但依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精神,属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依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乙可中止履行,即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因此,AB正确。《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故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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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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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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