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

admin2014-12-09  27

问题 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20题)

选项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答案D

解析 ①无因管理分两种,正当的无因管理和不正当的无因管理。只有正当的无因管理才能自动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不正当的无因管理,须本人主张发生无因管理的效果时,才能成立无因管理之债。②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具有管理的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愿意将因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第三,管理人并无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第四,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刁某给刘某办理丧事以及出售西瓜的行为均符合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自动在管理人(刁某)和本人(刘某的家人)间发生《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的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③无因管理具有阻却侵权和阻却不当得利的效力。本题中,刁某实施无因管理给本人(刘某的家人)带来5万元的利益,且刁某因实施无因管理遭受了损失(支出必要费用15000元),但这5万元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就是本人取得这5万元利益的法律上原因。故A选项错误。④《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据此,基于无因管理之债,刁某有权请求本人(刘某的家人)偿付自己因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担的必要债务,以及因此遭受的财产和人身损失。但是,刁某不享有请求本人支付劳务费5000元的权利。具体而言,刁某有权请求刘某的家人偿付丧葬费1万元,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刁某负有向刘某家人支付5万元的义务。刁某可以主张法定抵销,抵销后,刁某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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