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大山诉养女姜桂玲解除收养关系一案,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并责令姜桂玲限期搬出姜大山住房。姜桂玲逾期不搬,姜大山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无须裁定中止执行? ( )

admin2013-04-25  27

问题 姜大山诉养女姜桂玲解除收养关系一案,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并责令姜桂玲限期搬出姜大山住房。姜桂玲逾期不搬,姜大山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无须裁定中止执行? (    )

选项 A、姜桂玲在外工作未归的
B、姜大山的弟弟姜小山对该房提出执行异议的
C、姜桂玲死亡,待其子表示是否继承的
D、姜大山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答案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A项不属于以上情形,不应当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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