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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46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46题)
admin
2012-11-11
50
问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46题)
选项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答案
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由此可见,法院在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传票等各类诉讼文书时,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为公民且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即完成了送达。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传票一经有效送达,受传唤的被告就有到庭的义务,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在本案中,法院向被告宋某送达出庭传票时,因宋某不在家,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即宋某妻子代为签收后,送达即为有效,宋某有到庭的义务。其后,在齐某与宋某之间的借款纠纷开庭时,在被告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因此,选项A正确。
如前所述,在被告宋某的同住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传票后,送达即为有效,即便其后出现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情况,法院也无需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因此,选项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诉讼代理人的产生方式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本案中,题目所述未表明被告宋某委托其妻子为诉讼代理人,因此,法院不能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选项C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可见,适用诉讼中止的前提是出现法律所规定的情形而使本案诉讼难以继续进行。而本题所述尚未表明本案存在使诉讼难以进行的情形,因此,法院不应当裁定中止诉讼,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有一定的难度。一些考生认为,选项D正确,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这部分考生认为,由于被告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案出现了诉讼难以继续进行的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考生之所以出现这种错误认识,主要是由于对民事诉讼理论的内涵以及法律规定理解不深刻、透彻所导致。我们认为,选项D的表述过于绝对,被告一方的下落不明不会必然导致诉讼的难以进行,如果法院经缺席审理可以查明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具体到本案中,在齐某与宋某的借款纠纷诉讼中,在法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的情况下,经查。被告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此时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查明借款关系的,当然可以缺席判决。但如果法院经缺席审理,仍难以查明借款关系的,表明出现了诉讼难以继续进行的事由,此时法院才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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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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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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