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义务。

admin2022-12-28  25

问题 简述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义务。

选项

答案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包括: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根据《著作权法》第46、48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有: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作者或者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录像制品的,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此项规定实际上可以被看作上项规定的例外。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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