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8年第61题)

admin2017-06-05  26

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8年第61题)

选项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要求考生掌握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实行的两种不同选举原则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的主持机关。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由此决定了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主持机关有不同的设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8条第1、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所以,选项ACD正确,应选。由于我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制度,所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要设立选举委员会来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项B错误,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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