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5月刑满释放。2005年3月17日晚上,甲潜入乙的家中,被发现后携所窃挎包一个(内有数码相机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500元)逃跑,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甲见路边有一辆未熄

admin2014-06-10  39

问题 甲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5月刑满释放。2005年3月17日晚上,甲潜入乙的家中,被发现后携所窃挎包一个(内有数码相机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500元)逃跑,乙紧追不舍,无奈之下甲将挎包扔到路边,乙见状将包捡回。甲见路边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趁丙不备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同年3月18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谷将甲扭送到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2005年3月17日的行为构成何罪?简单说明理由。
(2)甲3月18日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
(3)甲的行为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该如何处罚?

选项

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甲潜入乙家中,秘密窃取乙的1500元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甲趁车主丙不备骑走其摩托车,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甲3月18日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只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才转化为抢动罪。丙是在摩托车被抢后次日才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的,甲是在丙欲扭送其去公安局的过程中将丙打成轻伤的,其行为不符合上述“当场性”的要求,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甲将丙打成轻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3)甲的行为构成累犯。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00年5月刑满释放,又于2005年3月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甲在逃跑途中将所窃挎包扔掉,并由乙捡回,其盗窃行为系未遂,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从重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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