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 2015年甲公司召开的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其中甲公司总资产为1亿元;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

admin2019-08-19  46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
2015年甲公司召开的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其中甲公司总资产为1亿元;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3)讨论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中,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不合法。理由: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题中,甲公司董事会在对丙公司进行投资的表决中,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有2名董事为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因此,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所以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的投资方案不合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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