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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
admin
2018-06-29
33
问题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2012年卷四第二题)
【问题】
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
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解析
本题考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贪污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共同犯罪、犯罪未遂。
法条:《刑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村长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①主体:村长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即法条中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备此罪的主体身份。注意,基层组织成员只有代行政府职能时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案中村长行使的职权与政府职能无关。
②行为:村长收受他人财物后,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超过5000元,满足此罪的客观要求。
③故意:村长对于自己的“权钱交易”有明确的认识,满足此罪的主观方面。
(2)黄某、李某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①目的:二人利用黄某职务行为获得的信息优势,为了谋取本来没有资格获取的利益而行为,符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犯要求。
②行为:给付非国家工作人员1万元现金,达到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追诉标准。
③共犯:黄某是教唆犯,李某是实行犯。
④黄某打电话向村长施压,本身属于滥用职权,但是最终的危害性后果不是滥用职权的结果,而是贿赂的成果,所以黄某并不成立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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