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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被告人甲(非中国籍),系某外国航运公司工作人员。该外国航运公司租用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及部分船员,甲随货轮工作。当货轮行至公海区时,甲与该远洋运输公司的乙产生矛盾,由于双方语言障碍,致使沟通中误解加深,甲为泄愤,顺手拿起甲板上的斧子砍向乙,
案例一:被告人甲(非中国籍),系某外国航运公司工作人员。该外国航运公司租用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及部分船员,甲随货轮工作。当货轮行至公海区时,甲与该远洋运输公司的乙产生矛盾,由于双方语言障碍,致使沟通中误解加深,甲为泄愤,顺手拿起甲板上的斧子砍向乙,
admin
2017-05-08
34
问题
案例一:被告人甲(非中国籍),系某外国航运公司工作人员。该外国航运公司租用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及部分船员,甲随货轮工作。当货轮行至公海区时,甲与该远洋运输公司的乙产生矛盾,由于双方语言障碍,致使沟通中误解加深,甲为泄愤,顺手拿起甲板上的斧子砍向乙,致使乙身受重伤。
案例二:2003年10月,被告人和某伙同缅甸人腊某(在逃),在缅甸购得鸦片8 500克。和某和腊某将鸦片背人我国云南境内广蚌寨农民徐某(另案处理)家中,由徐某带路,3人将鸦片运往缅甸洋人街贩卖。同年12月,和某将10 000克鸦片从缅甸运入我国境内广蚌寨,藏放在徐某家中,2人准备将鸦片运往缅甸洋人街时,被我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对和某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被告方辩称:和某系外国人,且其行为对我们国家和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只是将在国外购买的鸦片途经我国运到外国去贩卖,没有对我国公民的身体和健康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不应以犯罪论处。
问:(1)案例一中,我国刑法对其是否具有效力?为什么?
(2)案例二中,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案例二中的被告人已经在缅甸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我国是否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选项
答案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或航空器上犯罪的,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犯罪。在案例一中,案件尽管发生在公海上,但同时是发生在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上,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刑法对该案有效力。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在案例二中,被告人和某运输毒品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刑法对其有效力。被告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尽管被告人在缅甸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仍然可以依据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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