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46题)

admin2021-11-02  33

问题 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46题)

选项 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
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
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答案D

解析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31条规定,在督促程序中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因此,选项A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是10日。另外,本案中陈某在支付令送达的12天后提出书面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选项B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成立的,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支付令异议只要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即可。本案中,债务人陈某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借款已归还”的书面异议,该异议有效,支付令应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则支付令程序转为诉讼程序。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o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