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dmin2014-03-16  32

问题 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选项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答案D

解析 《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篇。前三篇,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后两篇则由修汀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根据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奏进民律前三篇草案折”的观点,修订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故选项ABC的说法正确。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的统治随即崩溃,该部民律草案并没有正式颁布与施行,还停留在草案阶段,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应当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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