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自幼父母双亡,与唯一的姐姐相依为命。1998年与失去母亲的孙刚结婚,次年孙刚继承了父亲的4间楼房。2000年冬,孙刚生病去世。当时李萍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和悲伤,引起早产,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李萍也因破伤风于一个月后死亡。孙刚的哥哥认为其弟弟的

admin2013-08-13  24

问题 李萍自幼父母双亡,与唯一的姐姐相依为命。1998年与失去母亲的孙刚结婚,次年孙刚继承了父亲的4间楼房。2000年冬,孙刚生病去世。当时李萍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和悲伤,引起早产,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李萍也因破伤风于一个月后死亡。孙刚的哥哥认为其弟弟的4间楼房应归他继承,而李萍的姐姐认为4间楼房也应有她的一份。请问:本案4间房屋应如何继承?为什么?

选项

答案4间房屋都应由李萍的姐姐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继承人的法定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权利继承。题中的4间房屋属于李萍和孙刚的共同财产,孙刚死后,属于他的2间房屋,应由他的妻子李萍和未出生的孩子各继承1间。孩子出生后又死去,孩子的1间房子由他的母亲李萍继承。这样李萍便共有4间房屋。李萍死后4间房屋由她的姐姐继承,而不是由孙刚的哥哥继承。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iC3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