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dmin2009-04-14  35

问题 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答案2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选项A正确。《民诉意见》第252条的规定:“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故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而且当事人仅能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上诉。故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故选项C正确。《民诉意见》第2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选项D也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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