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请回答《民法典》所规定合同解除的类型,以及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并进一

admin2022-09-19  44

问题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请回答《民法典》所规定合同解除的类型,以及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分析合同解除后主张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如何界定?[中山大学2015年研改编]

选项

答案(1)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解除分为不同的类型,以下介绍两种分类: ①按照合同解除是否需要与对方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可分为: a.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b.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 ②按照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否法定,可分为: a.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在法定解除可分为可适用于所有合同的一般法定解除,以及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特别法定解除。 b.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者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相似,都属于通过合意使用合同形式把原定的合同加以解除。二者的区别在于:约定解除在原合同中规定当事人的解除权;协议解除订立新合同来规定当事人的解除权。 (2)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是并用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民法典》第566条对“损失”的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一般认为应当包括直接损失(信赖利益)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 ①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应当得到赔偿,这一点理论上并无争议。 ②合同如期履行,权利人将得到的利益,即可期待利益。合同解除是在当事人无法通过原始性权利义务来实现合同目的(可期待利益)时,通过救济性权利义务来实现合同目的一种方式。因此,救济性权利当然包括了要求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此外,当可得利益因对方当事人违约而丧失,若不支持其可得利益损失,无疑有纵容当事人违约之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ZtU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