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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
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
admin
2021-05-31
31
问题
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2017年7月10日,刘女身亡。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2017年·卷三·81题)
选项
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
B、本案诉讼终结
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
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答案
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身份关系自然终结,法定代理人李某就不能就案件再行上诉,没有诉的利益。A项错误。 本案中,一审判决作出后,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然中止,一审判决不生效。法院应该裁定诉讼终结。B项正确。 一审判决不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不是根据一审判决终结的,而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死亡自然终结,李某不能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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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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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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