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是为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中乙、丙、丁一次性缴足认缴的出资,甲分期缴纳,其第一期缴纳了认缴出资额的50%。在第二期缴纳出资期限到来前甲因急需用钱将其股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了戊。在这期间为佳公司还有不能清偿的外债20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

admin2014-11-25  29

问题 甲、乙、丙、丁是为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中乙、丙、丁一次性缴足认缴的出资,甲分期缴纳,其第一期缴纳了认缴出资额的50%。在第二期缴纳出资期限到来前甲因急需用钱将其股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了戊。在这期间为佳公司还有不能清偿的外债20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甲应当对乙丙丁承担违约责任
B、若公司请求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
C、甲应当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若债权人以甲为被告,请求乙、丙、丁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A

解析 A项说法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明确说明,只有“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才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题目中只是说甲在没有缴足出资额之前,将股份转移给戊,并没有说甲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还将股份转移给戊,所以说甲对乙丙丁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法不准确。B项说法正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项说法正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项说法正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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