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司法的特点。

admin2022-10-18  18

问题 简述司法的特点。

选项

答案(1)被动性。司法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但司法权不能主动发起。 (2)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的影响。 (3)终极性。司法是解决纠纷、处理冲突的最后环节,法律适用结果是最终性的决定。 (4)形式性(程序性)。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5)专属性。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的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 (6)交涉性。司法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的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以此为基础促成裁判的形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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