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宋某、薛某和申某合伙经营运输业,三人合资购买卡车一辆、小型拖拉机一台,价款共26万,其中宋某出资6万元,薛某、申某各出资10万元。由宋某开车,薛某和申某协助联系业务做助手。合同约定,三方各自占有合伙经营的1/3份额,按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合伙经营两

admin2013-05-13  39

问题 村民宋某、薛某和申某合伙经营运输业,三人合资购买卡车一辆、小型拖拉机一台,价款共26万,其中宋某出资6万元,薛某、申某各出资10万元。由宋某开车,薛某和申某协助联系业务做助手。合同约定,三方各自占有合伙经营的1/3份额,按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合伙经营两年后,薛某想个人外出经商,以10万元价格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外村一个朋友张某,由张某参加合伙经营,并按1/3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薛某事先未征得宋某和申某的同意,当张某参加运输经营活动时遭宋某和申某的拒绝。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某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1)薛某作为合伙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在其转让时应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而薛某在未通知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将其财产份额转让是无效的。由于合伙经营的财产会不断损耗,因此,薛某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实际价值亦应在先评估共有财产的价值以后确定。本案在宋某、申某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下,薛某的转让行为才是有效的。 (2)合伙经营是在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依照合伙合同建立的。张某取得薛某的财产份额,并不意味着其必然成为合伙人。宋某、申某有权拒绝张某参加合伙经营。在合伙关系继续存在条件下,张某取得的共有财产份额经宋某、申某同意其参加合伙经营,才是有效的。如果宋某、申某拒绝张某参加合伙经营,则合伙关系终止,各合伙人按照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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