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2007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2008年5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2009年10月被公民乙提起诉讼,则公民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为:( )

admin2013-11-20  18

问题 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2007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2008年5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2009年10月被公民乙提起诉讼,则公民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为:(    )

选项 A、A省B县
B、C省D市
C、C省E县
D、C省F市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D市是甲就医的地方,所以不是甲的经常居住地;而甲在被诉时已经不居住在E县,所以E县不是甲的经常居住地;甲从在F市居住开始一直到被诉不到1年时间,所以,F市不是甲的经常居住地。所以,甲的住所地应当是其户籍所在地B县,故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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