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面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田光与李丽于1994年3月登记结婚。2002年6月,夫妇俩以俩人婚后的积蓄与张梁合资成立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田光60万元,李丽30万,张梁10万元。2008年5月双方离婚后,三方协商欲将公司解散,公司

admin2009-10-26  37

问题 根据下面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田光与李丽于1994年3月登记结婚。2002年6月,夫妇俩以俩人婚后的积蓄与张梁合资成立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田光60万元,李丽30万,张梁10万元。2008年5月双方离婚后,三方协商欲将公司解散,公司的财产以当初的出资额比例分割,即由田光取得公司财产的60%,李丽取得30%,张梁取得10%。
下列对本案的分析,正确的是(  )。

选项 A、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是田光与李丽对股权的财产分配协议
B、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不是田光与李丽对股权的财产分配协议
C、股权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D、股权分割的结果是田光取得公司财产的60%,李丽取得30%

答案B

解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约定无效,应采取法定财产制,题中的出资情况不是田光与李丽对股权的财产分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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