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公司之间形成了三角债。甲建材公司拖欠丙钢铁公司货款170万元。乙建筑丁程公司欠甲建材公司材料款:180万元。乙建筑工程公司在给丁科研所建好一幢大楼后,因资金尚未到位,丁科研所尚欠乙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80万元。为了尽早了结债务,2008年

admin2019-07-12  30

问题 甲、乙、丙、丁四公司之间形成了三角债。甲建材公司拖欠丙钢铁公司货款170万元。乙建筑丁程公司欠甲建材公司材料款:180万元。乙建筑工程公司在给丁科研所建好一幢大楼后,因资金尚未到位,丁科研所尚欠乙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80万元。为了尽早了结债务,2008年8月,乙建筑工程公司与丁科研所达成协议,由丁科研所向甲建材公司清偿乙建筑工程公司欠甲建材公司的材料款180万元,之后,乙建筑工程公司和丁科研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丁科研所在派人同甲建材公司协商后,取得了甲建材公司的同意。2008年9月,甲建材公司和丙钢铁公司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南丁科研所向丙钢铁公司清偿180万元,然后,甲建材公司和丙钢铁公司之间的原17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告消灭。甲建筑公司随后即通知了丁科研所,但丁科研所疏忽了此事,2008年10月在筹足资金后,仍向甲建材公司进行了清偿,甲建材公司并未表示反对。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丁科研所向甲公司所作的清偿是否有效?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丁科研所向甲公司所作的清偿无效。因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2008年9月,甲公司和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该转让行为一经通知债务人丁科研所,则对丁科研所生效,丁科研所即成为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因此,丁科研所应当向新债权人丙公司清偿,它向甲公司所为的清偿为无效清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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